18~19世紀倫敦刑事法庭判決中的棍棒打落刀械紀錄舉例

在18、19世紀,手杖和單棍等器材是很常見的防身器具。那麼是否有證據證明這些器械真的有用呢?這幾天看到了一些關於刀械犯罪,以及棍棒能否打落刀械的討論。其實這種問題比起個人經驗,直接整理史料以及刑案紀錄是更能跳脫個人視野局限性的方法。

幸運的是,大英帝國保留了相對完整的歷史紀錄,而且可以公開查詢到。簡單舉例一些《老貝利刑事法庭紀錄》上有紀錄的案件。

棍棒打落刀械案例:

1750年,竊賊喬治.安德森一邊躲避警方追捕,一邊揮舞一把刀攻擊路人,被民眾威廉.霍爾以棍棒擊落手中刀械後逮捕。

1773年,逃犯威廉.甘塞爾攻擊前來逮捕他的檢察官約翰.海德,被海德的助手用手杖打掉小刀後逮捕。

1839年,詹姆斯.尚利持刀襲擊約翰.卡丁涅,被卡丁涅的朋友櫥櫃工匠詹姆斯.伍丁以旁邊撿起來的木條打落小刀後逮捕。

1845年,被押送的犯人約翰.戴維斯突然以暗藏刀械殺傷押送的員警約瑟夫.比爾並砍中左手。約瑟夫.比爾用警棍打了戴維斯的手兩棍,同時警官約翰.卡斯.沃勒取出了砍刀(Cutlass,當時英國警察有配備),並以刀面敲打戴維斯的手一次,將戴維斯手中的刀擊落並逮捕。

1846年,威廉.芒菲爾德手持鐵棍和刀械重傷一名女性,並打算傷害趕來的群眾,最後被趕到的英國員警羅伯特.懷特用警棍打掉刀械逮捕。

1873年,哈德遜號的水手查爾斯.阿瑟利在船上持刀攻擊其他水手,被其他水手用繫繩栓打落刀械後抓捕。

1879年,泰晤士河警局督察喬治.里德追捕一名搶匪約翰.威廉斯,搶匪以小刀攻擊督察,被督察以警棍擊落小刀後逮捕。

1901年,麥可·多諾萬持刀攻擊伯蒙德西坦納街濟貧院院長威廉.懷特.帕金森,被院長用雨傘打掉刀後逮捕。

以上是針對「棍棒打落小刀」這種情況,非常簡單的初步搜索找到的判決紀錄,排除了多對一亂棍打昏歹徒,或是逼退歹徒、打昏歹徒的情況。其實還有非常多的相關案例,但是無限增列史料也沒有必要。

歷史歐洲武術(Historical European Martial Arts, HEMA)是以史料與文獻為根據,重現歷史上存在過的武術的活動。這並不僅限於武術書上的招式,也包含運用史料查證各種理論與技術的實際運用情況,增加我們對現實的理解。

剛好這個議題上,HEMA的方法可以有很多的幫助。

值得一提的是,這些案例大多並不是專業的武術家或劍術家,而是都市中的普通平民或警員,他們很多忙於生活和執勤,很難有時間長時間練習棍術。

並不特別鼓勵ㄧ般民眾冒險去跟歹徒用棍子搏鬥,請ㄧ般民眾盡量遵照美國國土安全部建議,逃、躲、打,以自保為優先。但至少在這個主題上,史料足以證明真的沒辦法時,棍子是有用的。

作者/ Author:王人俊/ Ralph Wang

資料來源:

《老貝利刑事法庭紀錄,1674–1913》(The Proceedings of the Old Bailey, 1674–1913),英國最大刑案判決紀錄史料庫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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